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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55:07 GMT -5
上周日发生的8月1日暴行之后,亚历山大·德·莫赖斯部长做出了专制决定,这肯定会作为不民主的污点留在巴西的历史上,永远不会被视为民主行为或政治抗议。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斯帕卡关于被驱逐者的刑事责任,遗漏是明确的。有充分的论据表明,肯定会对因不作为而对结果的发生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共代理人提出某种类型的刑事指控。现在的问题是定义犯罪类型以及犯罪视角中的作者、合著者和参与者。据我了解,有以下三种可能: (1) 通过代理人的故意不作为和对结果的承诺来进行道德援助的参与。甚至可以基于假设的心理排斥来质疑自己: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不同,结果会是一样的吗? (2) 不作为犯罪取决于几个标准。亚历山大部长的决定表明,存在因疏忽而导致承诺行为的可能性。然而,有必要确定产生危险的来源(法律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手段)与其适当限制之间的关系。 是否有明确的义务避免这种结果?也许通过事实因果关系来确立担保地位更为明确,例如CP第13条第2款“c”项(通过在先行为,造成了结果发生的风险)。 据我们观察,这位前国防安全部长提前休假,任由法西斯破坏,他在意识形 WhatsApp 号码 态上与法西斯结盟。而且,对于刑法来说,处于保证人地位的人并不需要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即亲自实施,正是因为刑法将这种不作为转化为不作为。 换句话说,这些当局似乎直接采取了反对民主制度的典型行为。因此,只要简单解读一下《刑法》第13条,就可以对那些对所实施的不民主行为和所有其他罪行负责的政治人物进行分类。 作为担保人,他们甚至不会成为犯罪的参与者,而是直接肇事者,因为归咎的基础恰恰与他们有避免结果的法律(甚至因果)义务这一事实相关。那些入侵、破坏、破坏公共财产和攻击民主法治的人被视为这些罪行的直接肇事者。 那些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并且没有作出反应的人被视为不作为犯罪的直接实施者。一切都按照法律规定。 更简单地说:前部长安德森(其他人也是如此)依法有义务避免出现这样的结果。甚至没有必要援引所谓的干涉。 (3) 最后一种可能性——考虑到案件的规模,我认为这是最不可能的——是公职人员对公共行政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事实是要知道公共代理人是否由于意识形态上对政变事业的坚持而没有故意采取行动。我认为,此时必须分析该行为的应受谴责程度,以便对该事实提出适当的刑事指控。必须要问的问题是,是否有一种预定的意图,仅仅因为意识形态的坚持而导致混乱,或者是否有一个最终的政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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